山大党字〔2016〕6号
中共山西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大学党校建设,推进党校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》和党内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党校是培养校内党员、干部、发展对象、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的主渠道,是校党委的重要部门,是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平台。
党校是学习、研究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阵地,是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。
第三条 党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,紧紧围绕党建工作和学校改革发展大局,加强各类教育培训,努力为学校建设一支素质优良、纪律严明、先锋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,建设一支信念坚定、为民服务、勤政务实、敢于担当、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,确保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。
第四条 党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党校姓党原则;
(二)理论联系实际原则;
(三)服务大局,按需施教原则;
(四)与时俱进,改革创新原则;
(五)从严治校,从严管理原则。
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
第五条 山西大学党校实行校党委党校(以下简称“校党校”)和学院(系)党委(党总支)党校(以下简称“分党校”)两级党校建制,校党校对分党校进行业务指导。
第六条 校党校在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。校党校校长由校党委书记(或副书记)兼任,设专职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,并建立日常工作机构,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。
第七条 各学院(系)党委(党总支)成立分党校。分党校在学院(系)党委(党总支)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分党校校长由分党委(党总支)书记兼任,副校长由分党委(党总支)副书记兼任。
第八条 分党校的成立、撤销及人员调整须经校党校同意,并报校党委批准。其他二级党组织符合条件的,经批准亦可参照学院(系)党委(党总支)成立分党校。
第九条 校党委和学院(系)党委(党总支)应将党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,及时听取党校工作汇报,讨论研究党校工作,认真解决党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。
第三章 职能与任务
第十条 党校的总体职能与任务是:通过多层次、多形式的教育培训,着力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;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综合素质;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熟悉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,增强党的观念,端正入党动机。通过开展党建理论研究,不断提升党校工作水平。
第十一条 校党校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:
(一)根据校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工作部署,完善各项管理制度,统一制定教学大纲,建立师资库,建设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,制定全校干部、党员、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。
(二)轮训处级、科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;培训党员和入党发展对象;培训基层党支部书记和其他专兼职党务干部。
(三)对分党校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部署、监督和检查,并在业务上进行指导。
(四)交流党建工作经验,开展党建理论研究,组织科研课题申报,编写教学大纲和教材,编印教学参考资料和学习材料。
(五)加强与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、兄弟院校党校及地方政府、科研院所的合作与交流,努力提升教学科研水平。
(六)建立党员、干部学习培训档案,及时向校党委提供党员、干部学习培训信息资料。
(七)承担上级组织部门安排的各类培训任务。
(八)完成校党委安排的其他教育培训和调研任务。
第十二条 分党校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:
(一)根据校党校工作部署和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计划,制定分党委干部、教师、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工作计划、措施。
(二)按照校党校统一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,开展新生入党启蒙教育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工作。
(三)开展教职工党员、干部和学生党员经常性教育和轮训。
(四)交流支部党建工作经验,开展基层党建理论和实践研究。
(五)建立党员、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,及时向分党委和校党校提供党员、干部学习培训信息资料。
(六)完成分党委及校党校安排的其他教育培训和调研任务。
第四章 教育培训内容
第十三条 党校教学工作的重心是抓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。同时结合不同层次、不同类别学员的特点,设置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教学内容。
第十四条 理论教育主要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,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。
党性教育主要开展党章、准则、党的宗旨、党规党纪、党的优良传统、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教育,党的群众路线教育,“三严三实”教育等。
第十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在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基础上,侧重理想信念、道德品行、政策法规、国情形势、市场经济知识、法律知识、业务知识、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。
第十六条 党员教育培训在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基础上,侧重党建理论、党史国史、形势任务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共产主义道德等方面教育培训。
第十七条 党支部书记教育培训重点是基层党建工作、党支部建设的主要任务、党支部工作的基本知识及工作方法、党支部书记工作实务、党支部书记能力素质提升等。
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教育培训重点是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、党的组织、纪律、作风,人生观、价值观、世界观等方面的强化教育。
第十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重点是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、党的性质、党的宗旨、党员条件、党员的义务和权利、入党程序、入党动机教育等。
第二十条 校院(系)两级党校要紧紧围绕党的理论创新
成果,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,以及党员、干部工作实际和思想中的热点难点问题,实时更新和调整教学内容。
第五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
第二十一条 党校教育要与时俱进,在教学内容、方法、手段等方面不断创新。采取集中授课、专题研讨、课外自学、网络学习、现场教学、社会考察实践等方式进行。
第二十二条 根据内容要求和学员的不同特点,综合运用讲授式、研讨式、案例式、模拟式、体验式等教学方法,着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。
第二十三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,完善网络培训制度,建立兼容、开放、共享、规范的网络培训体系。提高教育培训和教学管理信息化水平,用好大数据、“互联网+”等技术手段,建设网上党校、移动客户端、手机报、微信群等信息化平台。
第二十四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。其中集中授课不少于10个学时;
对发展对象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,其中集中授课不少于8个学时;
对预备党员的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32个学时;
对党员、干部、支部书记及其他对象的培训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。
第六章 教师队伍
第二十五条 按照政治合格、素质优良、规模适当、结构、合理、专兼结合的原则,建设一支政治强、业务精、作风好的高素质的党校教师队伍。党校教师要做到:
(一)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,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,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,热爱党校教育培训工作。
(二)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,熟悉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专业知识丰富,勇于理论创新,有一定的理论教学实践经验。
(三)注重调查研究,善于总结实践经验、理论联系实际,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,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。
(四)学风严谨,品德高尚,为人师表。
(五)积极参加校党校组织的理论培训和备课组活动,参与起草教案与讲稿,参加理论研究和科研攻关,自觉服从校党校、分党校的工作安排,积极承担各类培训班的教学任务。
第二十六条 全校党务工作者、学院(系)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、离退休党员、党员教师、研究生党员骨干等,根据需要都可以聘为党校教师。
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讲党课制度,学校专职党务干部和各分党委、直属党支部、党总支书记、副书记要认真履行讲党课责任。
根据需要选聘实践经验丰富、理论水平较高的校外党政领导干部、企业管理人员、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。
第二十七条 校党校的教师由校党校负责遴选、聘任、考核和管理;分党校的教师由各分党校负责遴选、聘任和考核,由校党校和分党校双重管理。
第二十八条 党校教师由校党校统一建立档案,统一发放聘书,强化培训考核,建立开放式党校教师师资库,实行动态管理。
第二十九条 党校教师在党校的授课酬金根据有关规定按计酬不计量的方式发放。
第七章 组织管理
第三十条 党校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,建立健全教学管理、学员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,形成职责明确、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。
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教育培训质量,校党校应加强对分党校培训过程及教学大纲、教材、考核标准的指导和监督。
第三十二条 加强培训班的组织管理。党校举办的各类班次都要按照统一要求制定教学计划,对教学目的、内容、时间、方式方法、教学要求等做出具体规定,对培训的档案资料做好整理保管和信息维护工作。每期教学工作结束,要及时进行总结,相关资料在校党校备案。
第三十三条 党校应当适应不同类别教育培训的需要,着眼于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,逐步建立富有时代特征和自身特色、形式多样、务实管用的教育培训教材体系与课程体系。
第三十四条 坚持从严治校,勤俭办学,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。严格培训教育工作纪律,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、讲坛论坛有纪律。引导学员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维护党校声誉。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。
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习登记、培训考核、教学评估和奖惩激励机制,建立完善教育培训档案,把学员的学习态度和表现、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、遵守校规校纪情况作为考核内容。考核情况将作为评优选先、任职、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。
第八章 投入与保障
第三十六条 坚持党委办党校、党委管党校、党委建党校。各级党委是办党校管党校建党校的主体,党委书记是办党校管党校建党校的第一责任人。加强和改善党委对党校工作的领导,把党校工作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安排,不断改善党校的办学条件。
第三十七条 党校可以设专用教学场地,也可与其他教学科研活动共用场地。校院(系)两级党校均要明确悬挂党校标识,配备必要的多媒体设备、网络设施和学习资料等,以满足教育培训需要。
第三十八条 党校教育培训经费由校党校编制年度计划,列入学校财务预算,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。
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(系)党委(党总支)和行政要在教育培训的场地、经费和人力等方面为分党校提供必要保障。分党校教育培训经费除由校党校下拨部分外,不足部分各学院(系)可以从学生教育管理经费、学院(系)行政经费以及党费返还部分等经费渠道支出。
第四十条 加强党校经费使用管理,提高经费使用效益。坚持统筹协调,实现全校党校系统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四十一条 各分党校可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。
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。
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中共山西大学委员会
2016年3月4日